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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当人才支持计划”推进区域性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十发〔2011〕8 号文件),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当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引进、以用为本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三)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以用人单位为主体,重点引进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装备制造、生物产业、生态文化旅游、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高新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建设、教育卫生、金融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二)第二层次(高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五年内的专家人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百人计划”专家人选;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 才;中国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

  (三)第三层次(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 100 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

  (四)第四层次(实用人才):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其他急 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等。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采取柔性引进或全职引进的方式。其中,第一层次人才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技术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兼职等方式引进,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业绩考评。其他对象须全职引进,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后,

  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薪酬待遇。驻市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绩效工资部分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对引进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可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二)生活津贴。为引进的人才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年发 放生活津贴分别为:第一层次人才 20 万元、第二层次人才 1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 8 万元、第四层次人才 5 万元。津贴发放 3年,按年度发放。

  (三)住房保障。引进的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可享受由市政府提供的 3 年使用期的租住房,房租由市财政承担。

  (四)购房补贴。引进的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驻市企业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第一层次人才 50 万元、第二层次人才 30 万元,由市财政按 50%的比例补贴;第三层次人才 10 万元、第四层次人才 6 万元,由市财政补贴。

  2.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第一层次人才 50 万元、第二层次人才 30 万元、第三层次人才 5 万元,由市财政补贴。

  3.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与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

  (五)职称评定。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事业单位申报职数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六)创业扶持

  1.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经考核认定,根据绩效进度或项目成功后,给予每个人才团队 300 万元的综合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考核认定项目成功取得一定绩效,给予 100—300 万元创业综合资助。

  2.高层次人才来十堰创办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解决不少于 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供其使用,5 年内免收租金。优先入驻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梦想小镇、众创空间、创业街区等,同时享受园区扶持政策。

  3.高层次人才来十堰创办的企业,在国内主版、中小版、创业版,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不同层次给予 2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奖励。

  4.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按规定列入税前加计扣除。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七)培育支持。对引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专家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在十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对引进的人才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吸纳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劳动模范、特殊津贴专家等,并向省级以上推荐表彰。

  (八)科研资助。支持高层次人才与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共建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组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 15 万、10 万的奖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给予 30 万元建站补贴;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九)配套服务。

  1.社会保障。引进的人才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配偶来我市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 15 年。用人单位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医疗服务,每年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

  2.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读学校。

  3.家属就业。引进的人才随调配偶、子女具有编制身份,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根据市直单位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进行安排;随调配偶、子女符合“第五章之第七条”相关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市编办会同有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采取择优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引进“武当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申请书》,并以单位党组(党委)名义向市人社局报送引进申请报告。

  (二)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市人社局收集用人单位需求及市编办意见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十堰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确定拟引进对象。用人单位拟定引进人才方案(含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引进方式和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引进的人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四)办理引进手续。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市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七条 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从严控制。对个别专业技术较强的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中小学引进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教师,可根据岗位急需情况,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引进。

  第八条 建立一批引才引智工作站,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开展高端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用人单位委托工作站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引进人才的层级和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书面提交引进人才的使用情况及待遇落实情况报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市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完善引进人才日常管理机制和业绩评审机制。每年定期更新、制定、发布《十堰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对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人才专项补贴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优惠待遇、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除追回违规所得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引进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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